时间:2022-05-31 15:20:43
鉴于现有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不适配性,有必要探究中小企业重整的障碍所在。我国破产理论已经对中小企业的特性作出了一定的梳理和界定:有学者指出,中小企业的特征在于企业的“人身属性和个人色彩”,这种观点着眼于企业继续运营对企业主的依赖;另有学者认为,中小企业的特征在于其负债与企业主的关联性,这种观点基于企业主往往对中小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立场而将中小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重整连接起来;还有学者据此进一步指出,我国应当首先确立个人破产法,而后在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立法之间的空白地带展开对中小企业特殊重整规范的探讨。
问题在于,已经重整成功的危困企业一定是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而没有重整成功的企业就一定没有重整价值吗?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无论现行的《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还是具体操作上都有大量的现实问题需要展开探讨,这也是本文的意图所在。
为帮助有救助价值的破产重整企业浴火重生,近年来各地相关部门推动《企业破产法》贯彻实施,支持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市场化出清,化解存量风险。伴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数量的愈发增多,破产重整程序在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提质增效及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重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破产法为促进企业重整再生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撑,尤其是鼓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既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也为企业再生创造了条件。
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可能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型企业,是避免企业直接破产的一种再建性制度。而“预重整”区别于传统破产重整制度,打破了原有破产法中的法庭内重整的束缚,实现了困境企业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的自主协商,使企业突破困境,重新换发生机。
五是发挥重整和预重整功能。对于破产者而言,破产是穷途,但并非末路。破产重整制度是绝处逢生的拯救,极具人情味。重整通过对市场主体财产的增值保值和独有的拯救功能表达了司法对于社会财富最终极的关怀。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应着力于重整和预重整规则、制度的完善和探索,司法也应从破产清算单轨制逐渐向清算和重整双轨并行制转型,积极发挥重整和预重整的制度功能。
所谓“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不单是一个法律判断,而是破产法下的商业价值判断和市场价值判断。有文章[1]提出了三个维度作为是否有重整价值的判断标准,即从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和拍卖的市场检验来判断企业的重整价值。此种观点实际上是从重整结果的客观角度判断企业的重整价值,还不能回答如何才能提高重整的成功率。还有文章[2] 从四个维度对企业的重整价值进行了探讨,其观点归纳起来是,企业是否具有营运价值、是否具有资质价值、是否具有公共价值、战略投资者有无重整成功后的退出通道。该文更多的是站在社会的角度和战略投资者的角度来判断企业的重整价值,也符合一般的重整企业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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