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2 09:45:03
(一)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账户内余额不足的,即时冻结的金额为已保全数额,已保全数额明显低于裁定保全数额的,可以继续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冻结的账户此后有资金转入的,可以相应解除对其他财产的保全。
6.财产保全裁定仅载明保全金额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立案、审判部门移送的财产清单,在保全金额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未移送财产清单,或者财产清单中财产价值尚未达到保全金额的,执行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信息或者线索,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均是指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对被申请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其中,相较于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的条件更为严苛,且在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三十日内必须起诉,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详细来说,两者差别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被保全的房屋不可分割,可以整体保全。此类保全不属于超额保全。如果保全标的可以分割保全,但保全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诉请金额的,就属于超额保全。超额保全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以下为超额保全造成损失的赔偿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