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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之前,有哪些债权可以优先清

时间:2022-05-31 15:37:14

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8]《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债权清偿问题本质上是权利冲突问题。债权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与此同时,其作为一种权利又应当具备法律上的平等性。因此在破产法中,如何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一直是破产法上的重要课题。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立法是破产法追求实质公平的重要设计,系统地了解破产债权的权利位阶,既可以债权人在债权设立之初做好风险防控,亦能在债权清偿时对自身权益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那么,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之前,有哪些债权可以优先清偿呢?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投资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债务,且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负债。投资人基于共益债务清偿顺序的优先性作为优先债权人而参与破产重整程序。

在上海是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中规定: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劳动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劳动债权性质,即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顺序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尽管《破产法》第113条[1]将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债务人财产大多设置有优先权而挤压劳动债权的受偿权益。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就破产关系中劳动债权的认定、清偿和优先保护等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思考和建议。

标签:破产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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