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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恶意”

时间:2022-03-12 10:49:03

股权转让形式下的代持,指实际股东并未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对增资部分出资,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达到股权代持的效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的归属与出资无必然关联,甚至在股权转让之前转让人可能已经实缴出资,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形式下的代持,出资并非判断实际股东的重要条件。在股权代持的47件案件中,19件案件属于股权转让形式的代持类型,占,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作为股权出让方,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向受让方明确披露股权实缴情况以及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情况,确认受让方知悉其应履行的股权出资义务以及公司资信情况。同时在对外转让股权时,考虑受让人的出资偿付能力,合理设置股权转让对价。

激励对象收益分为分红收益和增值收益。激励对象出资认购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可按实际持股占比享受公司分红收益;增值收益采取股权退出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予以兑现。若公司出现亏损,激励对象需以认缴比例承担亏损。

合理的分配股权,首先可以按照每人出资占比来分配,毕竟一个人出资越多,承担的风险也就要比其他人承担的风险要大,理应获得更多的股权,按资金的百分比分配股权也更容易得到合伙人的同意;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财务管理永远是重中之重!

二、尽管法律认可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如果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进而侵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则即使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法院仍可能被判决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何认定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要根据案情和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前转让股权的,一般不应被认定存在恶意。

标签:股东 股权 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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