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06 11:16:17
“一、自本企业取得安路科技股份之日起至安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安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一、自安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安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安路科技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安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安路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路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安路科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安路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三、安路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路科技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安路科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安路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四、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安路科技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如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安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但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导致低于发行价的情形除外。
安路科技(688107)员工出资入股在合伙企业变更决定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均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但其合伙协议的退伙费用中约定了上市前离职回购的价格并不是股权的公允价值,因此授予日至上市前的期间被视为隐含服务期。安路科技与应用案例的区别在于其回购价格在入股价格基础上可以有一定利息,但并没有影响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