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08 16:39:41
截至目前,92家进入破产程序的违约企业中,更为广泛的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背景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还有部分企业,例如山东大海、山东胜通及旗下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请破产重整。此外,秋林集团在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于2021年12月3日公告将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转重整的申请。
各国破产法律法规,对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各国的《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例:美国并不强调破产的基本要素,只要债务人提出并遵守法律,列举达到破产原因的具体行为,地方法院就可以接受;英国《破产法》规定了自愿申请和执行,以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第267条规定的情况强制申请破产;德国认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也是一种凭证,预计债务人不会支付到期债务也能够构成德国企业破产的原因;加拿大的债务人负债超过一定规模,债权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当日本债务人停止偿还债务时,即假定其不能偿还债务并构成破产要素。
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建立额外的处理大型破产案件的法院来补充破产体系的基础设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美国提高处理大型破产案件的能力,即使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保持不变,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毕竟,如果按照《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该体系就可以继续像现在这样运作。
依现行《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以受理破产申请时为界分,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形成的债权均应为破产债权,而不论该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而且,现行《破产法》并不以破产宣告时间作为区分是否是破产债权的标志,显然,前述两条反推结论与现行《破产法》相冲突。
1.《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包括债务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以及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诉讼,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该等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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