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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张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ST中富”的交易构成内幕交易。张某作为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汉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其交易“*ST中富”情况与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张某在听证中提出的所谓“亏损卖出个股符合个人交易习惯”“个人有首次交易即大量买卖的习惯”“涉案交易具有技术理论支持”的主张,乃是个人事后选择性解读,并不客观,亦不足以解释或否定其涉案交易的异常性。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怡内幕交易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怡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据此,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怡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5年10月国庆期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认购方广东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公司)同意提供1.85亿元过桥贷款给*ST中富,由*ST中富用于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待*ST中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再以其他认购方支付的保证金来偿还长洲公司提供的过桥贷款。
因粤财公司的债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ST中富在与粤财公司洽谈的同时,也在联系其他机构。2015年7月底,*ST中富董事会秘书韩某明联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肖某波,请肖某波帮忙寻找债务重组方。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指出,*ST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0月17日。张某汉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负责带队鞍山银行赴*ST中富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之后向鞍山银行行长汇报贷款事项,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5年4月29日,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ST中富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为*ST中富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大幅超出流动资产,且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银团借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其三,张某汉系内幕信息知情人。证监会认定特定人员是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不简单以该人员是否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作为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汉虽不在*ST中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但其作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前往*ST中富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贷款事项,并在之后向鞍山银行行长汇报贷款事项,显然属于涉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在2023年3月27日(T-1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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