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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时间:2022-06-24 10:43:49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百四十一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外汇分局可在辖内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地区银行按所在地外汇分局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企业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二十三条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无需再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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