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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签订司法可售冻结二

时间:2022-06-18 11:20:15

11月19日,钢宝股份发布了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公告。公告显示,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乐视网公告,公司2018年9月17日收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函,国泰君安拟于2018年9月13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通过司法可售冻结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处置贾跃亭质押的标的证券股份,处置股份数量以最终处置结果为准。国泰君安本次可能实施的违约处置事项,可能导致贾跃亭被动最大减持公司股票3,954万股暨其持股比例减少。

公司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减持人员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减持。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标签:公司 冻结 商务 国泰君安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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