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2 14:13:11
由此可见,无论是何种形式的ICO,在我国均不被允许,但是也不能一律将不能上链、上交易所的结果作为判断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项目的唯一因素,如果项目方做了上链、上交易所的准备,以及将众筹的虚拟货币用作了上链、上交易所的成本,和承诺发行的代币在未来具有返利的可能性,那么就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认定是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罪,而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也只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人情练达、处事圆滑,更擅长欺瞒哄骗却不擅长计算机技术,因此更加倾向于选择洗钱技术门槛较低的中心化交易所洗钱。通过计算机系统和DeFi协议漏洞入侵加密货币平台窃取虚拟资产则更加要求犯罪分子具备专业计算机技术和专业知识,事实证明,DeFi洗钱虽然隐蔽高效,与中心化交易所相比更加安全好用,但技术门槛也更高。
当日,祥生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声明称,公司接到部分民众反馈,疑似有不法分子冒充“祥生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经了解,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云畅APP、星链APP等平台及端银期货交易所平台发布刷单返现任务,并在任务过程中要求受害人垫资,骗取受害人财产。
前阵子反诈网红民警陈警官发布了一期提醒大家谨防新型虚拟货币诈骗的短视频,视频中多次引用HuobiGlobal的清退公告和诈骗短信内容,揭露交易所清退时用户可能遇到的诈骗手段,这显示出火币已成为反诈教育的核心贡献者。
祥生表示,日前,我司接到部分民众反馈,疑似有不法分子冒充“祥生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活动。经了解,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云畅APP、星链APP等平台及端银期货交易所平台发布刷单返现任务,并在任务过程中要求受害人垫资,骗取受害人财产。
本文认为,对于“水下”操作的ICO项目,不能一律将不能上链、上交易所的结果作为判断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项目的唯一因素。还必须考虑项目方是否为此做了上链、上交易所的准备,以及是否将众筹的虚拟货币用作了上链、上交易所的成本,和承诺发行的代币未来是否具有返利可能性(即归还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发行的代币对外宣称要上链、上交易所,而结果却没上,或者短期内无法上链、上交易所,岂不是典型“空手套白狼”的诈骗项目吗?用户投资的虚拟币在项目方这里岂不是形成了一个“币池”,风险和收益全由项目方掌控?而不具备区块链技术、无法上交易所流通的虚拟货币还具有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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