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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时间:2022-05-31 15:37:51

(二)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岀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北京一中院在审查期间,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准予申请人请求撤回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程序相同,一般而言,除“执行转破产”案件外,均需依相关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等;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不同的程序申请,涉及的申请主体可能不同,例如和解程序,只能有债务人企业申请;但不管哪种申请均已具备破产原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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