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1 15:36:23
(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按照会议议程,各债权人分别听取了管理人关于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管理人宣读债权表、管理人关于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事项、职工安置初步方案的报告,各债权人以上事项进行了表决,债权人主席宣读表决结果
(2)通过:由破产管理人拟订,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