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1 15:34:40
通过对各国立法的分析,自由财产的规定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列举式立法,在破产法中明确列举自由财产的类型,美国破产法采用的是此种方式,因此美国自由财产制度被誉为是各国中相对完善的制度。二是概括式立法,即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财产属于自由财产,而是规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包括生活必需财产和法律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德国破产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都是采用的此种方式。
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破产法,1898年颁布的第四部破产法将适用主体扩大为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此之前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商人。美国现行的破产法典共有八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主体而设定,仅第7章清算和第13章个人债务之重整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人。
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不仅对英美法系国家,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破产法律经历多次修改,1800年首次颁布联邦破产法,仅限于商人破产。1841年首次将适用对象延伸至非商人。现行的破产法是1978年颁布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典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第9章是市政当局债务整理,第11章是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第12章是关于有固定收入的家庭农场主债务的调整,第15章是跨境破产。其中关于个人债务整理的主要集中于第7章和第13章,它们给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不同路径。
“美国破产法在世界上别具特色。与其它国家相比,它最大的特色可能在于:美国的个人与公司似乎并不将破产视为最后一搏,因此他们并没有不惜一切代价避免破产的发生。没有人想落得一个破产的下场,但美国的债务人只是把破产视为通向欣欣欣向荣彼岸的一个途径,而非‘剧终’。”
关于免责的本质,美国破产法司法判例中有这样的论述:“免责是一种恩惠,而不是一种权利。”法律因此往往给免责设定了条件,或者说为债务人通向免责的道路上设置了各种“障碍”。各国针对免责所设置的条件,可以被概括为“诚信”、“公正”与“偿付”。
随着时代的发展,通过建立额外的处理大型破产案件的法院来补充破产体系的基础设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美国提高处理大型破产案件的能力,即使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保持不变,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毕竟,如果按照《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申请破产的企业数量保持在较低水平,该体系就可以继续像现在这样运作。
“如何在现行破产法基础上,借鉴德国、美国等先进破产法的做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制度对司法界金融界都意义重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破产法修订过程中,也能广泛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建议。”林巍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如何在现行破产法基础上,借鉴德国、美国等先进破产法的做法,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制定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法律制度对司法界金融界都意义重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破产法修订过程中,也能广泛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建议。”林巍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为确保免责效力,很多国家的破产法直接规定禁止对债务人的歧视。美国破产法第525条(a)规定:除了另有规定外,任何政府机构不能仅仅因为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就针对特定人员否决、吊销、暂缓或拒绝延展许可证、通行证、特许状、特许权或其他类似授权,对授权附加条件或在授权相关方面歧视对待,拒绝提供就业机会、解除雇佣关系或在就业方面歧视对待等。第525条(b)规定:私营雇主不能仅仅因为雇员无清偿能力或已破产就针对雇员在雇佣方面给予歧视对待等。韩国《债务人重整法》第32条之2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根据本法进入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个人重整程序为理由,无正当事由限制就业或解雇等使得债务人受到不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