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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

时间:2022-05-31 15:28:45

其中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经债务人申请,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破产重整是指对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对其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二)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岀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程序相同,一般而言,除“执行转破产”案件外,均需依相关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等;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不同的程序申请,涉及的申请主体可能不同,例如和解程序,只能有债务人企业申请;但不管哪种申请均已具备破产原因为前提。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中有关自然人破产、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重整、国企破产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议我国破产法应当对自然人的经营破产问题作出规定,破产法应当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政策性破产应当作出必要的限制。劳动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受偿。「关键词」破产法,破产原因,管理人,重整,劳动债权现行破产立法尚不能很...

法院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强行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的收益大于破产清算的收益等原因))

标签:破产 破产法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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