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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借款人可以向 条主张拒绝承担超出

时间:2022-05-21 10:00:32

“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的4倍,因此如果提前还款造成借款人实际负担的利息超出保护上限,借款人可以向360借条主张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以此抗辩。”夏海龙进一步补充道。

葛瑞还表示,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照现在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该为15%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这一标准,互联网小贷公司借贷行为中利息超过15%的部分不受保护。因此如果提前还款造成借款人实际负担的利息超出保护上限,借款人可以向360借条主张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以此抗辩。

依照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按照现在的LPR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应该为15%左右。从理论上来说,按照这一标准,互联网小贷公司借贷行为中利息超过15%的部分不受保护。因此如果提前还款造成借款人实际负担的利息超出保护上限,借款人可以向360借条主张拒绝承担超出部分的利息,也可以在诉讼中以此抗辩。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卢某与耿某系同事,卢某因购买汽车向耿某借款10万元,耿某遂将平日节省下来的存款10万元出借给卢某。卢某向耿某出具借条,载明卢某向耿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款项交付时,耿某扣除了万元利息,仅向卢某交付了万元。到期后,卢某未偿还借款。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法院判决认为,卢某与耿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突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且还以“砍头息”名义变相收取费用,是高利放贷行为。耿某交付的借款本金为万元,遂判决卢某归还耿某本金万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第十一,维权费用的承担。维权费用一般都产生在诉讼的过程中,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诉讼费是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其他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所以如果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出借人最终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虽然对于律师费是否包含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之内在实践中有争议,但约定之后还有可以争取的空间,不约定就只能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第一次修正中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了某个民间借贷案件,而该案件所用的借条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所出具,那么应该按照原告起诉时候的一年期的LPR计算利息。但是该条规定在后期的审判实践中遭受不少的质疑和批评的声音,大家都觉得打借条的时候利息最高保护到24%,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却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利息,而该利息是低于24%的保护红线的,那岂不是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更好的起到保护作用。

标签:借款 借贷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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