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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2-05-06 13:51:24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出租人要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场合,出租人能否对租赁物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施行之后理论与实务中仍存分歧。支持者认为,融资租赁担保功能化,租赁物就是担保出租人的租金债权,而且《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出租人可主张拍卖、变卖租赁物受偿。反对者认为,虽然《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出租人可主张拍卖、变卖租赁物受偿,但并未明确出租人可优先受偿。

熟悉汽车融资租赁的朋友都知道,在汽车售后回租业务中,为了交易的便捷性、降低交易成本、方便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等原因,车辆通常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为了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车辆而出现善意第三人的情形,会同时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就出现车辆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是出租人,但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承租人,同时出租人还是抵押权人的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物抵押”。实践中的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原2014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认可,见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众多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之一。公开资料解释,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众多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之一。公开资料给出的解释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发行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现已失效)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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