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15:40:50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如果政府融资统共分三步,第一步某平台公司融资借款,第二步再以借出款项的途径,直接转入某个财政账户里,实施政府项目投资,第三步约定偿还本息金额和期限。那么这一定是“融资或者举债”功能的实现。
这个其中原因,就要说到43号文的核心宗旨: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隔离。因为,对于完全符合平台公司特征的纯平台来说,由于纯平台没有偿付能力,只有支付窗口功能,所以政府通过平台公司融资,获取融资的必要条件是,政府的刚性兑付。那么,实质上来说,这种政府通过平台融资,必然是一种政府通过平台的违规举债。
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通过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等立法规定,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让政府收支更加规范透明。做好硬化预算约束工作需要真正问责,尤其是强化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行政问责,并弱化GDP考核,建立涵盖高质量发展、三大攻坚战的政绩综合考核体系,抑制地方政府的盲目举债冲动。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决遏制违规举债行为,严格把控PPP项目。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支持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革政府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公共服务的提供,降低地方政府杠杆率。(作者单位:徽商银行金融市场部)
2014年修订后的《预算法》和国务院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可以适度举债,并进一步开始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模式。新《预算法》和43号文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债规范发展,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政策法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2)划清政府和企业的界限。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2017年,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再次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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