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5 13:48:57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妻子崔某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是该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其应知晓保险法以及案涉保险所涉及的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但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属于恶意投保。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并拒赔。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陈某主张的社会保险损失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某某超市已为陈某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其问题是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情形,而此种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两审法院不予处理正确。
对于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损失,应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开办社会保险账户时就要提出。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的社会保险登记、开办了社会保险账户,就属于已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只有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所以劳动者应在入职后公司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时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原因属于法定解除)而不应签不合法的或无效的协议予以解决,而导致自己的诉讼请求失去请求权基础。
第1213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主张因某某公司不能按时办理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和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损失,均属于社会保险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以及因退休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两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正确。于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导致的已支出及未支出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做判决,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