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31 13:41:41
一般而言,借名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往往具有特殊目的,如为规避限购政策、为获取贷款或贷款利息优惠、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等。上述不同情形下借名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如在规避限购政策或套取银行贷款的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达成的借名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借名人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如案例二中,徐某因无法申办贷款而由胡某以其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申办贷款。徐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虽然徐某的借名买房行为规避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但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徐某与胡某之间的借名协议有效。
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
当事人为获取银行贷款、降低首付款比例或贷款利率而借名买房申办贷款,虽违反了银行的信贷监管政策,但该行为规避的是申办贷款限制或首付款的支付比例及利率政策,且房屋贷款属于实物抵押贷款,金融风险通常相对较低,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故此类借名协议不宜认定无效。如案例二中,徐某因无法申办贷款而由胡某以其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申办贷款。徐某与胡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虽然徐某的借名买房行为规避了银行信贷管理规定,但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徐某与胡某之间的借名协议有效。
生活中,“借名买车”的事屡见不鲜。在大城市,许多人想上班时可以拥有一辆自己的车,但苦于“摇不到号”只能转而“借名买车”。而在其他城市,也有一部分人出于限购、贷款、特殊优惠等原因,选择自己出资以他人的名义购车并登记。无论是为了方便还是可观的利益,“借名买车”已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殊不知这样做风险重重,尤其是借名买车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出借人需要负责吗?
生活中,有人为了规避法律、政策“借名买房”,如规避房屋限购令、限贷令及贷款障碍;还有人为了争享特定购房优惠、隐藏财产信息“借名买房”。但是“借名买房”法律风险不小,极易产生以下纠纷,在做出决定前一定要三思。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一旦出名人由于欠债而导致借名房产被查封,那么借名人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借名人为由想排除执行,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借名人往往钱房两空。此外,如果出名人将借名房产抵押贷款、甚至出售获利,借名人也将承受巨大的损失。
当事人借名买房事实的认定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基础。审查借名事实的要点和步骤为:首先应当查明有无书面约定,若当事人之间存在书面约定,则一般可认定存在借名买房事实;若当事人之间无书面约定则应当查明:(1)当事人借名买房原因;(2)购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3)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及房屋权属证书保管情况等。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所查明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