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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

时间:2022-03-23 14:41:27

收入范围:从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规定》要求,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债本金和利息、以及支付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用账户资金。从境外汇入资金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办理结汇。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数据。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2.QDII机构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汇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QDII机构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QDII机构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购汇及境内划转手续。

标签:境外 投资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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