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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中的“借方”、“贷方”两个字是作为记账符号的用途,根据借贷记账法,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分别代表账户的左方和右方。“借方”、“贷方”是会计上借贷记账法的专业术语,用以标明记账的方向。
[26]泉州中院(2014)泉民初字第676号案件中即存在此情形:①确认原告高某与主债务人尤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债权债务。②尤某负有向高某清偿债务的给付义务。③确认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为尤某和吴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黄某对尤某向高某负有的债务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④吴某对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承担共同给付义务,黄某对尤某应向高某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转引自李千煌,民间借贷债权诉讼问题研究,华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