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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时间:2022-03-11 11:54:02

四、如果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买入与卖出,此种情形股票的收益应为投资收益。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股息、基金投资收益及转让上述证券所得与扣除本金的差额。此种情况下增值为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对比夫妻两人投资情况,可以看出相同之处在于,双方都是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不同之处在于,丈夫在婚后对股票市场进行了分析和操作,付出了人力劳动,婚后收益10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妻子在婚后并未进行任何操作,基金收益10万元属于基金的自然增值,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采用了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确定了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结论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争议。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个人经营、个人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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