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28 11:49:54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9.10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的方案调整原则,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公司应当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转增比例。
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问要求,结合公司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有关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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