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2 10:20:14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或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电子支付场景下,微信和支付宝的钱包里装的是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数字人民币发行后,大家仍然可以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只不过钱包里装的内容增加了央行货币。同时,腾讯、蚂蚁各自的商业银行也属于运营机构,所以和数字人民币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举例:有一些产品很受欢迎,用户量大,活跃度高,但是项目的大部分价值无法转移至其发行的代币上。以加密钱包为例,其用户量、交易数量、管理资产数量都非常庞大,但钱包项目的代币市值都很小。这是因为钱包为其用户提供的大部分价值,是其代币无法捕获和挂钩的。
他表示,“电子支付场景下,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的“钱包”里装的是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数字人民币发行后,大家仍可用微信支付、支付宝进行支付,只不过“钱包”里装的内容增加了央行货币。同时,腾讯和蚂蚁各自的商业银行(即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也属于运营机构,所以和数字人民币并不存在竞争关系。”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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