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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2-01-17 16:54:34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具体可细化为以下五类人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五类人员,列举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打击对象。其中,最后一类是“(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领导有辅助作用的人员),而一般的参加者并不构成本罪。这类组织领导者包括五类,分别为:

因此,司法意见中规定的五类人员中的第一种“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他们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犯可能性很大,但这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并不是单独的某一个实际控制人,还可能是与实际控制人共同商议的初始团队,比如参与了平台模式设计、发起、策划的其他合伙人,这些人都能被认定为主犯,虽然最后在量刑方面和实际控制人(首犯)会有一定的量刑区分。这种有区分的审判原则,在《刑法》第26条第四款中也有明确规定,即“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针对近年来网络传销愈演愈烈和更加隐蔽的现状,刘李冰按照表现形式将其归纳为五类:“电子商务”式,借助“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免费获利”式,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等;“网上创业”式,打着“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宣传旗号,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投资”为诱饵,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网络博弈”式,以玩网络游戏、网上博彩为名,发展会员从事游戏充值卡业务,以直销奖、销售奖为诱饵发展下线;“爱心互助”式,某些网站宣传一些有“特别功效”的生物保健品,宣称入会后就能便宜或返利,以此进行网络传销。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区分问题,在两高一部发布的司法意见中有关于五类人员的列举,这不仅仅是划定了打击范围,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意义,即对现实审判中主从犯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即使有这种划分列举的前提下,在实务中仍需要结合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客观判定,不能机械照搬,由此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文主要在基于上述司法意见的前提下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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