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团购之名敛财,诈骗所得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图为5月5日被告人龚某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金煜摄
4月7日,被告人龚某某从山姆会员商店工作人员处获悉社区团购信息。隐瞒真实团购流程和资金用途,龚某某通过微信在社区居民微信群内发布团购信息,并假称已预留足额团购套餐,向居民预收款项。收到居民的钱款后,龚某某将其提现并充值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共涉及40余名被害人,犯罪金额为2.2万余元。目前,龚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龚某某犯诈骗罪,由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判处其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罚款6000元,违法所得2.2万余元将及时返还被害人。
谎称帮忙购买香烟,诈骗所得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 5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吴巍摄
4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谎称可以帮助购买香烟并送货上门。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向吴某某支付宝转账共计5380元,用于购买35条香烟。吴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归还欠款和日常消费,并注销了使用的微信账号。
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犯诈骗罪,且为累犯,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5380元。
虚构出售生活物资信息,诈骗所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5月10日被告人沈某涉疫情诈骗一案庭审现场。杨晓飞摄
4月中旬,被告人沈某通过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出售蔬菜、肉、蛋等生活物资的信息,骗得被害人田某某等6人共计3332元。沈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生活消费,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某犯诈骗罪,考虑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扣押的涉案手机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将及时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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