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判认定,该案涉及一个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从事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活动。这个组织要求参与者缴纳6.98万元或7万元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的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被告人张某平在2012年9月通过陈维海的介绍,出资69800元加入了以广东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广东体系”。从那时起到案发期间,张某平不断发展王某、曹某、唐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广东体系”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张某平已成为该传销体系的“A级老总”,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他组织和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虽未超过120人,但已达到30人以上。
2017年3月6日,张某平自首到广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但由于案件侦查需要,当时并未将他逮捕归案。2019年6月7日,张某平被江西省定南县公安局龙塘派出所查获归案。同月15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他押解回广西北海市。
原判认为,张某平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考虑到他自首和如实供述,法院对其进行了从轻、从宽处罚。
2020年1月21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张某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张某平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经过二审法院的审查,发现张某平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属于传销账户。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在2012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他将该账户用于传销活动,期间发生了多笔数额较大的传销资金汇款。张某平在2016年5月还领取了老总级别的传销分红,总额为2.1万元。
考虑到张某平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较多,领取传销老总级别的分成,并且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原审法院的对他的罚金判决是合理的。
3月27日,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决定维持原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张某平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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