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这个寒冬中,STO在国内却遭到了冷遇:
1. 1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表示,ICO融资主体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活动,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 2. 12月5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对STO风险进行警示,并称STO可能会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3. 12月1日,在2018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局长霍学文表示,在北京从事STO将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予以清除。
以上种种消息基本证明了监管层已经对STO给予了重视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现在的版本设定使我非常担心STO会成为次级资产的包装工具。
稍有金融常识的人都知道,一级私募市场对投资者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对投资者资格提出了要求。例如,国内私募基金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些限制条件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认识投资的风险,承受亏损的能力足够,避免发生不理智的群体事件。这也是ICO乱象被治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现在火热的STO正迎合监管需求,引入监管规则和合格投资者的概念。通过将企业Token化,参照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ABS)模式,形成了一套新的融资体系。然而,我们有理由担心STO可能成为次级资产的包装工具,尤其是对于无法通过合规途径融资或发行ABS的企业。
传统的ABS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将具有现金流的业务(如信用卡还款记录、消费金融公司、景区门票收入等)出售给第三方SPV公司,并进行结构化设计形成信用增级,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这种操作方式与目前资产Token化的方式非常相似。
现在的STO基本上是基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后续几个条例进行操作的,并不是一种新的创新性产品。但我们必须承认,区块链技术在ABS领域确实有巨大的应用和创新潜力,但我们认为现在的STO模式可能并非最佳选择。
目前的STO案例中,很少有能够通过正常金融模式进行融资的,大多数都是初创公司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REG D+S模式来构建合规框架。然而,我们很难仅凭白皮书等材料来判断后期是否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实际上,STO并没有提升募资公司的核心实力,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借助区块链技术和STO的热门概念来进行融资。因此,我们担心STO很可能成为次级资产的包装工具。
最后,我们期待传统金融行业能真正将区块链技术应用起来,通过提升传统ABS、银行间结算、跨国结算等业务的质量,实现真正的区块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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