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张春和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侯向磊、审判员伍慧鸣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案是广州互联网法院自去年9月挂牌成立后开庭审理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利用5G技术全程线上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
推荐会员消费可获奖励。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于2017年7月设立运营“爱易加”网上商城销售商品,其中销售的礼包商品分为520元礼包、1万元礼包、5万元礼包和10万元礼包。普通消费者通过关注原告微信公众号或扫描他人分享的“专属二维码”等方式进入商城,购买520元及以上金额礼包即可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获得推荐他人购买原告商城商品并成为原告新会员的资格,会员根据直接或间接推荐人员在原告商城上消费金额不同获取相应的推荐奖励(最多奖励2代)。截至2018年3月31日,原告共发展会员2925人。
2018年1月19日,被告广州市场监管局(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对原告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维持前述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传销行为处罚恰当。立案受理此案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向市政府、市场监管局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市政府决定由副秘书长邢翔市司法局则由局长廖荣辉作为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市场监管局局长姚建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程序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行为与传统线下传销活动相比,具有发展会员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如任其发展,将会对互联网经济与市场秩序带来严重危害。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程序合法、罚款金额恰当,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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