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2022年初,王某委托王某甲及吴某交易虚拟货币“U币”并收取600万元价款。王某甲及吴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仅将其中150万元转予王某,尚余450万元未转还。王某遂向法院诉请王某甲及吴某返还450万元款项。
王某主张的委托合同系其委托王某甲及吴某交易虚拟货币并收取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本案中王某委托王某甲、吴某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主张的交易虚拟货币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王某自行承担。
据此,鼓楼区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及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法官提醒各位投资者,当前仍有许多投资者活跃在“币圈”,其中大多为缺乏专业知识及辨别能力的“散户”,许多投资者只被虚拟货币超高回报率蒙蔽了双眼,但未意识到其中的“幸存者偏差”及背后的政策风险及法律风险,各位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式的过程中应当提高甄别能力,远离虚拟货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保证自身资金安全。
来源:新浪 作者: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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