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龙乐园”APP软件采用了“金字塔”式运作模式,有两种收益方式:直接投资收益和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大约在2020年4月,杨某某应李某某的邀请来到成县,在李某某家的一间茶室里建立了工作室,专门对参与投资“恐龙乐园”APP软件的人进行指导和培训。
李某某通过直接或者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间接地向赵某、周某等三十多人推荐了下载、安装、注册和激活“恐龙乐园”APP软件,并让他们购买虚拟产品(恐龙)进行投资。他们还介绍了三十多名投资者参与投资,形成了三级(六层)以上的投资参与人层级,并建立了“恐龙乐园友友”微信群,以介绍“恐龙乐园”APP软件的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吸引更多人追加投资和介绍其他人参与投资。
同年6月,杨某某又推荐给李某某了SPD软件,并与李某某一起要求“恐龙乐园”APP软件中的三十多名投资人下载注册SPD软件,并购买“挖矿机械”设备进行挖矿赚钱。不久之后,SPD平台也关闭了。之后,杨某某被群众逮捕。在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通过电话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警方在杨某某那里扣押了一部OPPO手机和一部银色华为手机,在李某某那里扣押了一部华为手机。
2021年4月30日,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杨某某和李某某使用手机宣传和推广“恐龙乐园”APP软件和SPD软件投资平台,并以投资盈利和发展投资者为诱饵,引诱他们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恐龙、挖矿机械),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超过三十人的会员层级(三级),从中获利。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他们的指控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参与投资“恐龙乐园”APP软件和SPD软件投资平台的三十多名投资人共投资了95.864余万元。经调查,部分证据无法确实和充分地证明这一事实,依法不予认定。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李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并且成县司法局同意对他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法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三、扣押的一部OPPO手机、一部银色华为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