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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犯罪: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

浏览:135|时间:2023-07-27 17:29:23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虚拟货币具有可匿名、追踪难、交易便捷等特点。不法分子为了方便资金清洗,逐渐将转移非法所得资金的方式转向更为隐蔽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洗钱与各类犯罪交织渗透。帮助上游犯罪洗钱的行为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类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现象严重。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使用虚拟货币帮助上游犯罪洗钱行为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分析,探讨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按照上线指示收买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接受资金流入后,或取现存入或使用POS机刷卡至其持有控制的银行账号。将资金在“欧意”软件购买虚拟货币转给上线,使用银行卡转账50余万元,其中关联诈骗资金3万余元。

分析 王某的犯罪行为贯穿于信息网络犯罪预备、被害人对财产失控及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对财产实控的各个环节。他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必要的条件,属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因此,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被告人廖某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自己银行卡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并按上线指示将资金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转移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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