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和被告杨某是朋友关系,平时经常在微信聊天。有一次,杨某找到张某说有一个项目可以稳赚不赔。张某通过了解得知,这个项目就是通过网络购买虚拟货币“比在币”。由于张某对虚拟货币不了解,杨某说有专业的老师可以指导购买。于是,张某向杨某转账6500元。杨某帮助张某注册账户后,将网络平台的账户交给了张某。张某按照微信群中的指导购买了虚拟货币。然而,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平台关闭,张某购买的虚拟货币无法提现,于是张某将介绍人杨某起诉到法院。
大荔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虚拟货币的风险,仍然决定投入资金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因此该合同无效,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大家,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于2021年9月24日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能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原标题:【普法课堂】警惕虚拟货币陷阱的骗局 来源:潼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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