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言语简短,却填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第一步。
事实上,在民法典出台前,虚拟财产有关的纷争已在法院屡见不鲜。法院在民事裁判中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争议不作判断,但大多都承认其具有财产属性。
例如,上海二中院在2019年一起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明确了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二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依靠其粉丝基础,已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布商业广告的重要载体,并认可了一审法院从涉案公众号运营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三方面对微信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论证。
此外,关于游戏装备类的虚拟财产,在2006年一起游戏装备被盗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装备虽是网络游戏中的无形之物,但它是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后获取的劳动成果,可通过售卖的形式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因此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也能通过交易体现其经济价值,故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同等的保护。同时,判决对游戏装备的权利归属作出了明确:虚拟财产也属于私人财产,能为人们控制和占有。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类的虚拟财产是玩家经由金钱和时间的投入,通过脑力劳动触发游戏程序而创造出来的虚拟财富,因此玩家才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同理,网络店铺在设立及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也花费了人力物力,积累了信誉度与知名度,在交易中能够体现其财产价值,故其同样具备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被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后,人们在维权过程中就有了民法层面的基本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虚拟财产及其交易行为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即在现行法律法规对某类虚拟财产合法性未予承认的情况下,这类虚拟财产将难以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虚拟货币。
值得警惕的是,虚拟货币炒作不断。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普通民众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仅不受民法典保护,甚至有陷入非法经营、金融诈骗、洗钱、赌博、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在这里,还是要提醒一句——热炒虚拟货币,危险!
姚海嵩(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民晚报首席记者姚丽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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