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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发行违法行为的罪名及相应处罚

浏览:174|时间:2023-07-03 13:14:45
近日,一位粉丝向笔者咨询了关于区块链的问题。他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比特币玩家、庄家、承兑商等参与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触犯刑法。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研究。在本文中,我将首先分析与发行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信息技术,最初应用于比特币。区块链是一种建立在点对点网络上的去中心化数据库,其中的数据公开透明且可追溯。该技术具有匿名性和安全性等特点。区块链一经推出就受到追捧,并被应用于金融、公共服务等领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

一个技术的兴起会有不同的利用方式。有人会尝试改变世界,有人会试图获取财富,而有人则会设法伤害他人。在过去几年中,有很多虚拟货币平台出现了“爆雷”,投资者的投诉充斥着网络。每个平台涉及的金额都以“亿”为单位,受害者数不胜数。

由于受害者众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国家开始打击虚拟货币平台。在国内发行虚拟货币已经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还可能触犯刑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22年3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对这4个条件进行了修改。第1个条件中,将原来的“批准”改为“许可”;第2个条件中增加了“网络”途径,同时将“手机短信”改为“手机信息”。

自己发行虚拟货币为什么有可能会构成非吸呢?首先,平台在发行虚拟货币时,目的是为了让投资人花钱购买。如果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则具备非法性。其次,如果平台为了引诱投资人购买,在发币的过程中向投资人承诺回报,则具备利诱性。再次,在推广虚拟货币时使用了网络等渠道,就具备公开性。最后,购买虚拟货币的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则具备社会性。

我建议,以上4个条件中可以考虑规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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