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背景是邓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邓某出资购买虚拟货币的“矿机”,吴某在相关平台上进行交易以换取法定货币,并在一年内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给邓某。邓某总共向吴某支付投资款20万余元,并按要求支付运费和水电费共计2万余元。然而,在合作期间,吴某只交付了50个虚拟货币给邓某。邓某将这50个虚拟货币变卖兑换成真实货币,总收益为5.5万元。
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投资款及相关费用。吴某辩称投资有盈有亏,不能请求分割财产,同时将邓某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归结为邓某违反了“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退出”以及“投资人必须一年内听从本人指挥”的约定,还私自低价出售了交付的虚拟货币。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吴某的合作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相关规定,有触犯刑法的嫌疑,因此,双方的合作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法院驳回了邓某的起诉。邓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在该案中,法官提醒人们,网络虚拟货币并非真正的货币,没有法律强制力和法律承兑性,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够被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七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规定,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也不能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投资者应该提高警惕,谨慎投资,合法合规地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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