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向女网友“加密”花了10个比特币购买了UGNT项目,并取得了UGNT项目的控制权,在BitZ交易所正常发行UGNT项目。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严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明。陈向严某谎称自己很有经济实力,承诺严某投资自己的虚拟币项目稳赚不赔,以取得严的信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明主动找严某商讨投资UGNT虚拟货币,并向严某口头承诺:只要投资即将发行的UGNT虚拟币,至少获利3-5倍,最差也可以获利本金的30%利润。严某心动,共向陈某明出资价值91906个USDT虚拟币(价值人民币596469元)及5个比特币(价值约323960元)双方约定投资的虚拟币存放于严某的Bitz账号上。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明以市值管理为由,让严某的Bitz平台账号交给其,严某同意,之后陈某明将严某的账号给了陈某伟(未查明身份)进行操作,之后严某无法登陆查看账号。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明实际控制的UGNT如期上线,UGNT从开始的每个0.4元涨到了每个1.2元。之后陈致电严让其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宣传购买UNGT。同日,UGNT从1.2元跌到0.6元,严致电陈询问情况,被告人陈某明称是正常技术回调,并让严某再让其他人买多点UGNT拉均价,等涨上去就能赚钱。
2019年12月10日,UGNT跌至0.00002元每个,对此被告人陈某明对严某宣称是市场变化导致亏损,后严某提出查看相关的交易数据,被告人陈某明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月13日,Bitz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将UGNT项目下架。
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明利用严某Bitz账号中的USDT虚拟币购买了大量高价的UGNT虚拟币,而后聘请操盘手陈某伟将买到的这些UGNT虚拟币低价拋售给自己操控的其他账号(其中包含陈某2、傅某的Bitz账号),之后再将低价买入的UGNT再次以较高价卖出给严某,通过此方式导致严某账号中约95%的UGNT虚拟币都流至被告人陈某明实际控制的其他账号中,最终将严某的资金全部转移至自己控制的陈某3的火币网账号中,累计诈骗共约人民币920000元。
2019年12月9日之后,被害人严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要求被告人陈某明归还本金,否则报警。陈某明陆续归还59499个USDT及209000元现金给严某,剩余约50000元被告人陈某明以拖延、威胁等方式拒不归还。
2021年9月3日陈某明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2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陈某明家属代其归还90万元的赔偿款,被害人严某出具谅解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明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明已履行赔偿责任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文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量刑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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