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是一种基于P2P形式的虚拟网络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尽管比特币只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但仍然可以用于交易。在资本炒作下,目前一个比特币的市价已达到4万余美元。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不少逐利者开始通过专用“矿机”进行比特币“挖矿”,这导致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我国对比特币“挖矿”活动历来持反对态度。从2013年开始,相关部门多次发布政策文件,强调比特币并非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国家不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投资者签订的比特币“挖矿”合同即使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也没有法律效力。对于北京这起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讨论各方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障已没有实质意义。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即使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遭受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后果。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惩罚了违规进行比特币“挖矿”行为。这样的判决向那些企图通过比特币“挖矿”迅速致富的逐利者发出了警示。
深层次上看,法院认定该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并不仅因为比特币在我国没有法律身份证明,更因为比特币“挖矿”交易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比特币“挖矿”需要大量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任由这类虚拟交易盲目发展,必然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比特币“挖矿”行为还会引发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导致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不稳定。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司法及时介入。司法果断否决无效的比特币“挖矿”合同,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并释放出对逐利者的警示信号,促使他们在面临可预见的不利法律后果时自动放弃非法逐利的想法。
总之,比特币“挖矿”有着巨大的危害,需要动用司法等手段加以整治。法院对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进行公开宣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国家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的责任担当。这不仅向那些追求比特币“挖矿”的逐利者敲响了法治警钟,也为类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了参考。这个宣判的意义不言而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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