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NFT爆火,市值高速增长。今年,周杰伦又进行了一轮“加持”。Phanta Bear(幻象熊)NFT项目刘畊宏创建的数字娱乐平台与周杰伦创建的潮牌PHANTACI联合推出的NFT项目,发行上限10000个,单价为0.26个以太币(约人民币6200元)。
4月1日,周杰伦的数字藏品“无聊猿”被盗,又一次把NFT推到公众视野下,很多网友纷纷留言表示,NFT到底是什么?
据百度百科显示,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包括jpg和视频剪辑形式)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可以是画作、影片、游戏等形式创意作品,可以买卖。
“NFT在国内被广泛称作“数字藏品”,这主要是出于淡化虚拟货币属性、防范投机炒作的考虑。目前国内销售者对数字藏品价值的认可度,主要与创作物自身艺术价值强相关。”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储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4月1日,周杰伦在ins上表示,黄立成送给自己的无聊猿 BAYC#3738 NFT被盗了,疑似被钓鱼网站攻击。
(周杰伦社交账号发文内容)
根据Opensea数据显示,无聊猿 BAYC#3738 被盗后,分别以111ETH、130ETH、155ETH的价格多次交易。目前,1ETH的价值约为2万元人民币,周杰伦被盗的NFT价值超过300万元。
NFT热度持续 法律监管空白问题逐渐显现
有网友曾表示,自己入局NFT的开始是被朋友介绍了一番,然后就进入了一个平台的微信群,他们会定点在平台卡着时间抢购限量的数字藏品,抢到了再转手以高价售卖。但后来公众号被封掉了,平台也没了,他们不知道向谁投诉维权。
NFT是一个新事物,缺少法律具有强制力的保护手段,不仅普通消费者面临遭受财产损失投诉无门的情况,NFT作品在侵权保护也存在很大空白。海外NFT交易平台Opensea曾表示,用这个服务铸造的NFT超过80%是抄袭别人的作品,或者是诈骗伪造品,这违反平台规定。
我国在立法中存在一条原则性保护规定,认定财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包括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
除此之外,我国在NFT的司法保护中也在做不断探索。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国内NFT侵权首案判决。这个案件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同时形成了相应司法审查标准。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原与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涉案“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图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原告奇策公司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的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后将系列作品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给原告。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 的NFT,售价899元,NFT作品甚至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的微博水印。
原告认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很难像传统互联网信息易于处理。被告作为专业NFT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被告应当对在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而被告不但没有审核,还收取了交易费用。而且要求被告披露案涉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一、其平台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二、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三、其无义务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从法院判决中呈现NFT作品交易要点:
一是确认NFT是一张权益凭证。
法院认为,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每一个数字作品都具有被标记的唯一身份。而NFT是一把验证某件作品的载体是否为原件或正本的“钥匙”。
《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也提出,NFT是为了数字资产确权,而确权后的价值,应是基于数字资产自身的价值,不应是通过人为制造稀缺性来实现。
杜绝NFT产品的金融化、证券化倾向,目的是为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
二、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上传行为以及销售行为过程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所以NFT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三、明确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
四、明确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创新承担形式
法院认为,因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 可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数字藏品”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储江律师表示,本案反映的是NFT数字藏品发行环节中一种典型的平台合规风险。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数字藏品平台在权利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方面的合规义务。
他认为,目前围绕“数字藏品”本身法律性质的认识仍旧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数字藏品”是一种虚拟财产,也有不少观点认为“数字藏品”仅是一个权利证明,证明的是“数字藏品”的所有人拥有载负于“数字藏品”之上的知识产权权利或对应的权利授权。
这种围绕“数字藏品”性质的争议,极可能引发关于数字藏品本身权利归属的争议。如果将“数字藏品”界定为虚拟财产,某些平台很可能通过设计“用户协议条款陷阱”的方式,将真正的所有权从消费者手中“夺走”。
他认为,产生这些争议的原因源于整个行业还处于发展、摸索阶段,对于数字藏品的认识必然要经历一个混沌和厘清的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平台和消费者之间也需要不断尝试和确认各自权利义务的边界。
他还提出,本案也为想要在多平台发布同一IP的创作者或权利人提供了一个警示:尽管当前关于数字藏品的“游戏规则”还不甚丰富,但经由本案可以确认:未经授权的数字藏品发行、交易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在多家平台发布同一IP,将会引起极大的著作权授权争议。
监管合力 防范金融风险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同倡议,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倡议主要提及6个方面的行为规范: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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